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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美德的有关规定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杨琳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1日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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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4.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5.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6.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7.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8.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9.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