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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的家政服务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可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杨琳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4日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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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2)208号《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2003年1月l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限内,对新办的家政服务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例:某家政服务企业2003年1月1日开业,招用下岗人员15个 (与其签订3年以上合同),非下岗职工20个,当年招用下岗人员达到职工总数比例为:15÷35=43%,超过 30%,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该企业可以从2003年度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的30%的。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 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