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1.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2.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 营业执照副本;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 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 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 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新办商贸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新办商贸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① 减免税申请表;
② 营业执照副本;
③ 税务登记证副本;
④ 《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⑤ 资产负债表;
⑥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⑦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下列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