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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员职业标准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杨琳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3日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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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2006年版)》(以下简称《标准》)。本《标准》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6年1月17日起施行。

 本《标准》不仅对家政服务员作出了职业定义,同时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做了明确的规定,并详细规定了考核的程序和标准。今后凡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人员均要通过专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后才能上岗。

另外,《标准》中也体现出对家政服务员岗位职责的要求。一个人在一个岗位上,一定要了解自己所在的岗位的职责是什么?如果这一点没有得到保证,那么你在岗位之外的事情做的再好,也是没有用的。

现将《标准》的有关内容简释如下:

一、职业概况

(一)职业名称:家政服务员。

(二)职业定义:进入家庭并根据合同约定为所服务家庭提供家务服务的人员。

(三)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

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四)职业环境条件:室内、外,常温。

(五)职业能力特征:具有一定的动手能力、学习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六)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