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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自愿放弃投保的家政服务员出了意外,家政公司免责吗?
问:家政服务员为了省些钱不愿意上家政职业责任险,愿意主动签字表示:“自愿放弃参加家政职业责任险,出现意外与公司无关”。请问:出了意外,真的与公司无关吗?
这种情况在家政行业中很常见,很多家政公司认为只要服务员写了“自愿放弃参保,出现意外与公司无关”,就可免责,但实际出现意外事件后,客户和家政服务员依然会找家政公司赔偿。这种情况,家政公司用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呢?
答:家政服务是一个高风险的社会职业,服务过程中发生磕磕碰碰总是难免。上面问及的家政服务员出现意外家政公司是否免责,这个“意外”有两层意思。一是在上岗工作期间或在上下班途中或是采购、接送老幼时等情况发生的意外损失、伤害。另一是非工作期间,家政服务员自身的意外伤害。
家政职业责任险可有效地化解家政公司的经营风险、家政服务员的从业风险和客户的消费风险。中国人保的家政职业责任险及附加险,就是专门针对家政服务员工作岗位上或者可视为工作期间出现履职意外,即因非故意导致的工作失误或者疏勿大意造成的损失伤害提供一系列的风险保障。附加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针对家政服务员自身的意外伤害及相应的医疗损失的,主要化解家政服务员个人的人身意外伤害风险。因此,由家政职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套起来,基本上覆盖并化解了客户消费、家政从业、公司经营及家政服务员个人这四个方面所发生的风险。
由于上述保险是商业保险,没有强制性,各个家政公司可以自行规定是否要求家政服务员都必须上保险,或者由公司统一购买这个保险,或者提示客户代为购买该险种。如果家政服务员不投保该险种,公司和客户也没有为家政服务员投保,这就留下了隐患。出了意外,家政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是区分以下不同情况而定的,也就是说,与家政服务员是否签署有关免责申明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第一,家政服务员是否在上岗期间或上下班途中出现意外伤害?
第二,家政服务员是否已上有家政职业责任保险?
第三,家政公司是中介服务组织还是员工制管理或是准员工式管理?
第四,家政服务员出现的意外伤害与客户提供的工作条件及家政服务员是否违规操作有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具体来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家政公司提供的只是中介服务,客户通过家政中介机构介绍,选聘家政服务员上门服务,客户给付家政中介机构一定的中介费,服务内容、服务要求由客户与家政服务员协商,报酬由家政服务员收取。这种情况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客户与家政服务员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客户是接受劳务一方,家政服务员是提供劳务一方。即客户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仅在自己过错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自己过错之外的责任,则由家政服务员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依其过错分担。这种情况下,家政公司没有法律责任,但应该尽人道主义援助,以体现人文关怀。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第425条的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客户对选聘人员提出必须经过职业培训、拥有丰富经验、已经购买职业保险等要求,而中介机构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的,如发生事故,客户也可向其追索损失赔偿。
第二种,客户与家政公司签订合同,由家政公司提供家政服务,服务内容、要求由客户与家政公司协商确定,服务费用由家政公司收取,由家政公司派出人员到客户家服务的,客户只与家政公司有服务合同关系,与具体上门服务的家政服务员没有关系。这种情况下,家政服务员在工作中自身发生人身损害的责任由家政公司承担。除非客户自己有侵权伤害家政服务员的行为,否则客户不需要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员之间可能是劳动关系,也可能是劳务关系,两种关系的赔偿路径不一样。
1、家政公司是员工制管理。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员签订有劳动合同,家政公司需要对家政服务员上社会保险。家政服务员在工作期间或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伤害,有可能定为工伤。如果定为工伤,员工制公司的家政服务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有家政职业责任保险这个商业保险作为补充,弥补损失的额度会更高。
2、家政公司是准员工式管理。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员签订有劳务合同,家政服务员服从家政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家政服务员在工作期间或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伤害,则由家政公司直接承担相关所有费用。
如果该类公司的家政服务员上了家政职业责任险和附加意外险,那么按照该险理赔规定,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赔偿,所以说,家政职业责任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家政公司的经营风险。如果该类公司的家政服务员没有上家政职业责任险和附加意外险,则家政公司需要承担相关费用。具体金额界定可以协商确定,如协商未果,依法定程序解决。
如果家政服务员离户或者不在上岗状态发生的意外伤害,公司又做了安全警示教育,则家政公司没有责任。但是如果家政服务员上有意外伤害保险,这对化解自身风险,是非常有益的。
建议:家政企业为了化解经营风险及家政服务员的从业风险和客户的消费风险,应把家政职业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家政服务的强制性保险,即“家强险”!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家庭服务行业的健康平稳有序发展,避免出现诸多的社会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