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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家政签私单诉讼法院判决的解读
公众号《家政头条》2018年4月3日发布消息《全国首例因签私单被起诉家政公司获重金赔偿》,在业内引发不小震动,文章评论区有大量的家政从业者给予了多角度的评论,可见签私单问题对行业的困扰是长期和广泛的。本文主要对该起员工制家政公司的员工与客户签私单的案例做追踪和解读,同时,对中介制家政公司怎么应对签私单也提出一些建议。
一、员工制家政公司的客户与其员工签私单的案例解读
该诉讼先后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中国裁判文书网于2018年4月3日公布了此案一审裁判文书——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川0114民初7944号,读者可以自行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阅读其具体内容。另外,由于该诉讼二审是调解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调解结案的裁判文书不公开,家政头条的新闻里也没有具体内容披露,因此本文的解读以一审法院的裁判为主。同时法院的直接裁判,比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基础上的调解结案,更能体现司法审判机构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和法律适用,更能对其他同类案件有借鉴意义。
员工制家政公司遭遇签私单,如何可以得到法律救济,通过对该案一审裁判文书的解读,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在与客户的《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禁止签私单的条款
该案作为原告的家政公司,在事发前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约定有客户不得与公司员工签私单的条款,并约定了相当于一年服务费数额的高额违约金。正是因为有这样的约定,经过双方一致明确将不签私单纳入双方合同权利义务范围,才有了依据《合同法》进行事前防范、事后追责的合法途径。在合同期内发生了客户与公司员工签私单的行为,家政公司寻求法律解决时,法院才会以“合同纠纷”的案由受理家政公司对客户提起的签私单诉讼。
(二)在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禁止签私单
虽然本案家政公司没有对员工提起诉讼,但裁判文书中披露的家政公司在规章制度中以及在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规定不得签私单的做法,也是值得借鉴的。
另外,据裁判文书披露,该家政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里约定签私单的违约金为3万元,该员工在与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关系时,向公司支付了五百元的违约金。由于员工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在此次诉讼范围内,法院对此没有做具体的法律评价,但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签私单并不在有关劳动法律规定的员工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范围内,因此,建议家政公司在与员工约定签私单的责任时,以规定如有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公司规章纪律的签私单行为,公司有权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员工并应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为宜。此外,如果在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签私单为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对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履行一定的讨论、协商、公示、签字确认等程序,该规章制度才会在法律上对员工产生效力。
(三)违约金的作用:补偿违约签私单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法院有关此案违约金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是法官适用上述法律条文时的重要依据。该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在我国法律中,违约金的作用主要是对被违约方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补偿。对过分高于或低于损失的部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会予以适当的调整。在该案的裁判文书中,法院也阐明了这一原则,同时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过失程度,将家政公司申请的四万七千余元的违约金(即《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以一年服务费作为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五百元。
本案相关的具体情况是:客户与员工签私单是从2017年3月28日开始,公司与员工正式解除合同是2017年6月20日。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法院考量家政公司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不一定会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以一年服务费计算的标准执行,因为在原合同期满后家政公司与该客户没有实施新的合同,也就没有因此产生实际损失。家政公司实际上失去了本属于它的签单机会,损失的是可得利益。法院会依据2017年3月28日到2017年6月20日员工与客户签私单期间家政公司可能损失的利润,同时依据本案具体情况、双方的过失程度,判定各方责任,确定合理数额来填平家政公司可能由此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
裁判文书中提到,客户在与员工签私单时,客户与公司的合同期已结束,由于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也不得与公司员工签私单,因此曾向员工询问是否已经与家政公司解除合同,员工回答客户说已于2017年2月15日向公司辞职。法院认为员工虽然提出辞职申请,但是在2017年6月20日才与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客户仍属违约,但客户曾主动了解员工是否离职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尽到注意义务,可以减轻其违约责任。最后五百元违约金数额的判定,也可能参考了该家政公司与员工之间以五百元违约金正式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
该案一审判决的数额,原告家政公司是不满意的,上诉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鉴于上述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较为灵活,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空间相当大,不同的法官考量的结果可能有所不同,上诉也是可以理解的法律救济措施。据家政头条新闻说,该案上诉后,原告家政公司经过调解结案得到了更多赔偿,因为新闻中没有具体信息的披露,本文无从分析,但就该案实际情况而言,违约赔偿总的原则依然是填平被违约方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提起诉讼的原告需要对自己的损失做合理的解释和举证。
二、中介制家政公司如何应对签私单
目前家政行业内,绝大部分家政员与家政公司签订的是家政中介服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家政公司与家政员之间是中介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家政公司只是在家政员与家庭客户之间牵线搭桥,促成家政员与家庭客户之间签订劳务合同提供家政服务,家政公司作为中介服务提供者向双方收取一定的中介信息服务费,是典型的合同法里规定的居间服务法律关系。家政公司为防止签私单,可与家政员及客户在中介合同中明确约定“签私单”为禁止性行为,同时明确约定违约赔偿办法,才可根据合同约定,依法追究家政员或家庭客户签私单的违约责任,最大限度管控签私单的风险和损失。
综上所述,家政公司如欲避免签私单的损失,应依据法律规定,早做制度上和合同上的安排,并对损失赔偿有合理的计算和举证。
我们也注意到,在家政头条有关本案的新闻评论区里,大量的家政从业者从各个角度阐述了对签私单的看法,其中谈到和谐家政公司、家政员与客户三方关系的重要性。本案裁判文书里透露出家政公司与员工在工资支付和社保办理方面的一些纠纷情况,令人深思。《法制日报》2010年6月4日的一篇报道《家政合同“私签禁止”规定引关注》,对一起签私单纠纷的分析,也十分具有借鉴意义。总之,签私单问题的解决,需要从法律、管理、服务、家政公司的风险管控、客户的利益保护、劳动者的体面尊严等多方面切入视角,才有利根本解决问题。
参考资料:
《法制日报》2010年6月4日报道《家政合同“私签禁止”规定引关注》
http://news.sina.com.cn/o/2010-06-04/074417609184s.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