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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行政执法手册(2017年版)中对家庭服务业将加强监管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1日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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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自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商务行政执法手册(2017年版)中对家庭服务机构将对以下经营行为加强监管:

1、【检查项目】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检查方式:查看经营场所张贴的宣传资料等信息,接受举报投诉。

违法依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处罚依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权限: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2、【检查项目】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或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

检查方式:现场查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一般包括身份、学历、健康状况、技能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询问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纠纷处理情况,接受举报投诉。

违法依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处罚依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权限: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3、【检查项目】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报送信息

检查方式:查阅商务主管部门家庭服务业信息报送系统,现场查验企业证明材料。

违法依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第二十六条“商务部建立家庭服务业信息报送系统。家庭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具体报送内容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处罚依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权限: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4、【检查项目】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签订服务合同

检查方式:询问家庭服务员、消费者,查验合同,接受举报投诉。

违法依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第十四条“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二)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四)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第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应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

处罚依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权限: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