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口头协议无保障,签好协议保权益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杨琳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8日
点击数:
次
小张在2007年12月1日经家政公司介绍来到楚女士家中做家政服务员,双方签有书面的《雇佣协议》,约定工作至2008年1月1日为止。
楚女士家条件很好,但要求很高,虽然工作比较劳累,但是小张认为还是可以接受的。转眼合同的截止日期到了,马上就要过春节了,小张想趁着春节回老家看望自己的儿子,于是提前委婉地向楚女士提出请他们找个人代替自己,并说等他们找到替换的人自己再走。当时楚女士也没有说什么,期间小张又多次提醒楚女士。眼看到1月23日了,小张不能再等了提出要走,楚女士同意了,但却以小张提前15日提出了“春节要回家”为由,拒绝支付小张23天的劳务费1000元,并说“我交了那么多钱给你的公司了,你让公司给你吧。”
春节过后小张回到北京,再次给楚女士打电话讨要劳务费,可楚女士一听她的声音一句话不说就挂掉。小张为此苦恼不已。万般无奈下,小张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例解析
由于家政工作的隐蔽性,如果发生了此类纠纷,我们要求家政人员应及时有效地获取相关证据。对于劳务(雇佣)合同纠纷,往往都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产生的纠纷,双方在举证能力上并没有太大的差距,法律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没有特殊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就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所以作为家政人员,就要在平时的工作中增强保留证据的意识,以便发生纠纷时能拿出有力的证据来向雇主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本案中,如果小张能够在合同到期的时候,与楚女士继续签订一份协议,那么就不必因为追讨劳务费而苦恼了。结果在庭审中,楚女士对小张23天的工作予以否认,而小张又除了日记外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她在2008年1月2日至23日曾在雇主家从事家政工作,最后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上一篇:做好合同终止工作[ 05-21 ]
下一篇:合同正常解除或续签手续[ 06-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