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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一)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4日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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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2)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1.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2.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3)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 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 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 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