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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典型案例,化解家政风险
(庞大春在“北京家政服务协会经理人培训班”上的发言摘要)
·背 景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不涵盖家政服务员(不受该法调整);某家政中心发生47万元巨额赔偿案(不为企业免责);中国家协近日召开行业风险防范研讨会(行会高度重视);家政风险外包给保险公司的条件业已成熟(险种日臻完善)。
·案 例
一、家政员身份证虚假,客户和家政公司风险巨增(WZY杂志)。
1、时 间:2007年5月-7月。
2、地 点:北京海淀区。
3、当事人:家政员与两位雇主。
4、案 情:来自河北隆化的家政员张佩红,女,39岁,两次向制假证件的贩子购买假身份证,骗取中介家政公司介绍,入户实施绑架抢劫。第一次绑架抢劫黄太太时,因她是一名基督徒,得知抢劫目的是为救犯病儿子时,反而主动送她2万元并送到火车站。第二次绑架抢劫女作家刘芬时,残忍地将其伤腿上的6颗钉打落,抢走银行卡120多万元,现金700多元,首饰、手机、电话等物品一批。由于身份证虚假,给公安机关破案增加难度,通辑半年多后才捉拿归案。
5、分 析:中介家政公司没有核对家政员身份证,两位雇主因为相信中介家政公司才接受其介绍的家政员。中介家政公司收取了中介费,但提供了不合格的中介服务产品,负有过错责任。如果该案件在提起刑事诉讼时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介家政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6、法 律:《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化解:A.中介家政公司通过公安部身份证查询系统核对家政员身份证并提醒客户认定; B.要求家政员提供当地的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为其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