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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喂猫受伤相关费用谁付 凸显家政工伤赔偿空白
文章来源:
作者:华夏中青家政总部
发布时间:200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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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桂网-南国今报讯(记者孙妮 杨建林)因为在雇主家被猫抓伤,47岁的保姆罗女士右腿已经肿了二十多天了。这个意外发生后,罗要忍受巨大的伤疼,还丢了工作,治疗产生的数百元费用也找不到“主”。昨天下午罗找到今报柳州记者站,疑惑地向记者发问:作为“社会下层”的保姆,要保障自己的权利咋就这么难?
今年2月,罗在柳州市鱼峰山一个自然形成的“劳动用工市场”找到了雇主覃女士,次日便来到覃位于柳江县的家里,负责照顾覃的爷爷奶奶,一位是瘫痪病人,另一位有九十多岁了。罗一个月薪水500元,没有签合同。除了照顾老人,她还负责帮雇主喂猫。罗告诉记者,5月25日上午,她在喂猫时被小猫抓伤右腿,当天就告诉了雇主,但对方“不做声”,也没有提出去医院医治。四五天后,原本脱皮的地方红肿发炎,她经雇主同意去了柳江县人民医院和防疫部门打了狂犬疫苗,并进行了多次医治。由此产生的约240元医疗费用,雇主帮她买了单。
6月1日,罗在广东打工的儿子回来,罗向雇主“请假”,想回家陪儿子住两三天。覃同意了,但称罗脚伤行走不便,建议家人来接,还要写个书面证明。当天,罗的外甥女戴某从柳州赶来,覃写了一张“现有我家保姆罗敬群于2005年6月1日早上11时从我家回家”的字条,让戴在上面签字,随后把罗接回了家。
罗回到柳州后,因伤痛又到该市中医院治疗,花去费用六七百元。
可是6月5日罗回来“上班”时,雇主却告诉她,家里已经请了新的保姆,她被辞退了。随后给她结了工钱,叫她收拾好东西马上走。罗当场表示,她可以“走人”,但腿是在覃家干活时抓伤的,雇主应当付够医药费和误工费,但被覃拒绝了。覃坚决地把罗赶出门,衣服也“丢”出门外。那天下着大雨,罗腿上包着纱布站在门外,覃家老人看不过眼,把罗的衣服收拾进屋,叫罗赶快离去。事后,罗在外甥女的陪同下多次找覃家讨要医疗费,得到的是“请你打官司”的答复。记者在罗出示的病历本上看到,直到昨天,罗的伤仍未痊愈。
昨日下午5时许,记者与罗的外甥女戴某一道,在柳江县拉堡镇找到了覃女士和其家人,看到老人就在大厅里,但没有看到新保姆。覃确认,现在是自己在照顾爷爷奶奶。覃说,罗的脾气不好,她家本来就对她不满意,一直想辞退她。6月1日那天,自己让罗的家人在证明书上签字,意思就是让她“不做了”。覃的家人说,罗受伤之后,已经有人陪着去看了柳江最好的医生,“我们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责任”。至于受伤责任在谁,医疗费应该各付多少,只能经过法律程序,由司法机关说了算。最后,双方没有达成任何协议,不欢而散。
针对罗的遭遇,记者采访了柳州市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韦祖检。韦律师表示,罗受覃的雇佣,到其家中从事保姆工作,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但这种关系并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因为我国劳动部明确规定,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因此,罗阿姨与覃某的纠纷,只适用《民法通则》来调整。从目前情况看,罗应尽量收集证据,证明她曾经在覃家担任保姆并负责喂养小猫,而且她的伤情是在工作中被猫所伤,并要求雇主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调解。若调解不成,罗则应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和交通费等。韦同时还建议,择业者应该到正规的家政服务单位求职,或者在与雇主商谈工作待遇时,主动提出签定雇佣合同,并在合同中详细约定报酬、工作范围及工作中受伤后的赔偿方式等,这样才能保障择业者的合法权益。
今年2月,罗在柳州市鱼峰山一个自然形成的“劳动用工市场”找到了雇主覃女士,次日便来到覃位于柳江县的家里,负责照顾覃的爷爷奶奶,一位是瘫痪病人,另一位有九十多岁了。罗一个月薪水500元,没有签合同。除了照顾老人,她还负责帮雇主喂猫。罗告诉记者,5月25日上午,她在喂猫时被小猫抓伤右腿,当天就告诉了雇主,但对方“不做声”,也没有提出去医院医治。四五天后,原本脱皮的地方红肿发炎,她经雇主同意去了柳江县人民医院和防疫部门打了狂犬疫苗,并进行了多次医治。由此产生的约240元医疗费用,雇主帮她买了单。
6月1日,罗在广东打工的儿子回来,罗向雇主“请假”,想回家陪儿子住两三天。覃同意了,但称罗脚伤行走不便,建议家人来接,还要写个书面证明。当天,罗的外甥女戴某从柳州赶来,覃写了一张“现有我家保姆罗敬群于2005年6月1日早上11时从我家回家”的字条,让戴在上面签字,随后把罗接回了家。
罗回到柳州后,因伤痛又到该市中医院治疗,花去费用六七百元。
可是6月5日罗回来“上班”时,雇主却告诉她,家里已经请了新的保姆,她被辞退了。随后给她结了工钱,叫她收拾好东西马上走。罗当场表示,她可以“走人”,但腿是在覃家干活时抓伤的,雇主应当付够医药费和误工费,但被覃拒绝了。覃坚决地把罗赶出门,衣服也“丢”出门外。那天下着大雨,罗腿上包着纱布站在门外,覃家老人看不过眼,把罗的衣服收拾进屋,叫罗赶快离去。事后,罗在外甥女的陪同下多次找覃家讨要医疗费,得到的是“请你打官司”的答复。记者在罗出示的病历本上看到,直到昨天,罗的伤仍未痊愈。
昨日下午5时许,记者与罗的外甥女戴某一道,在柳江县拉堡镇找到了覃女士和其家人,看到老人就在大厅里,但没有看到新保姆。覃确认,现在是自己在照顾爷爷奶奶。覃说,罗的脾气不好,她家本来就对她不满意,一直想辞退她。6月1日那天,自己让罗的家人在证明书上签字,意思就是让她“不做了”。覃的家人说,罗受伤之后,已经有人陪着去看了柳江最好的医生,“我们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责任”。至于受伤责任在谁,医疗费应该各付多少,只能经过法律程序,由司法机关说了算。最后,双方没有达成任何协议,不欢而散。
针对罗的遭遇,记者采访了柳州市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韦祖检。韦律师表示,罗受覃的雇佣,到其家中从事保姆工作,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但这种关系并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因为我国劳动部明确规定,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因此,罗阿姨与覃某的纠纷,只适用《民法通则》来调整。从目前情况看,罗应尽量收集证据,证明她曾经在覃家担任保姆并负责喂养小猫,而且她的伤情是在工作中被猫所伤,并要求雇主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调解。若调解不成,罗则应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和交通费等。韦同时还建议,择业者应该到正规的家政服务单位求职,或者在与雇主商谈工作待遇时,主动提出签定雇佣合同,并在合同中详细约定报酬、工作范围及工作中受伤后的赔偿方式等,这样才能保障择业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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