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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家政服务工程”培训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华夏中青家政总部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1日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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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中青总字(2010)第0308

 

公司体系各机构:

为了更好地做好“家政服务工程”自主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家政服务工程”文件规定和验收标准组织培训,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参加培训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是本公司所属的机构自主安置的服务人员,同时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年龄16-50周岁。

2.持有效身份证验证并交复印件一份、1寸彩色照片4张。

3.交有效的健康证或体检合格的报告单复印件1份。

4.交本公司统一的规范的并经本人签名、盖所在机构公章的《家政员合同》原件

或复印件1份。

二、其他要求:

1.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服从培训中心的安排和管理,严格遵守培训中心的有关规

定和作息时间,中途不得擅自离开。

2.本公司不接收公司体系以外的人员参加“家政服务工程”培训,参加培训的服

务人员在培训结束后必须在所输送的本公司所属机构内接受安置工作。

3.所有参培人员必须购买“家政职业责任险B款”,142/.人。

4.输送机构在培训结束后一周,将已安置上岗的家政员所对应客户的《服务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和联系电话列表报到总部人力资源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验收检查。

 5.培训结束后,总部人力资源部将对参培人员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为50%,抽查合格率高,安置达到100%的,将由总部给予适当奖励,抽查不合格的将取消有关输送机构的输送参培资格。

特此通知。望有关人员提高认识,按规定、按要求做好以上各项工作,共同完满完成“家政服务工程”。如有违反此通知规定的机构,将被取消输送人员到总部培训中心参加“家政服务工程”培训的资格。

                         

北京华夏中青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201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