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宪法》的有关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宪法适应国家内一切领域,在各个地区和各个民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所有地区地方性法规、地方各级政府的法规、国家各个部门制定的政策、条例、命令、制度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和要求,凡是和宪法规定的精神不符的均无效。所以,公民必须遵守宪法的各款条例。
宪法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妇女享有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这一切为家庭服务员在现实生活中界定了应该干什么不应干什么。如果雇主私拆、私扣服务员的信件,服务员可以和他据理力争,如果没有按约定给服务员休息的权利,服务员也可以申诉。但是服务员对用户的家庭、婚姻要尊重,不可涉足用户的家庭和婚姻,更不能充当第三者。如果服务员虐待儿童和老人,法律也是不允许的。服务员必须知法、守法。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种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据法律纳税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