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妇女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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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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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在社会生活中,属于弱势群体,国家制定了对妇女保护的法律法规。妇女在劳动、休息、报酬、文化教育都享有与男子一样平等的权利。妇女要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自尊、自重、自爱、自强。不要参与违法活动,包括卖淫、嫖娼、充当第三者,破坏他人的家庭等等。国家对违法行为制定了强有力的惩罚措施。广大家庭服务员要认真学习、领会《妇女权益保护法》。树立社会主义时代新型的妇女形象。
第六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三十七条 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猬亵活动。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三十九条 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第四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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