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家政学
亲子 (父母子女) 关系
亲子关系也称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和继父母继子女四类。
1.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主要有:
(1)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3)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4) 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5)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6)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2.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主要有:
(1)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2)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3)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
3.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婚姻法》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有:
(1) 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但对于养子女的姓氏,《收养法》规定可以随养父或养母的姓,经过协商同意可以保留原姓;
(2) 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子女和其他亲属之间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
(3)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暂停,在收养关系解除后生父母与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
4.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依据《婚姻法》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有:
(1)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2)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3)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