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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家政学

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杨琳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7日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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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祖孙之间的权利义务

祖孙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主要有:

(1)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3) 祖孙之间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2. 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

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主要有:

(1)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2)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3) 兄弟姐妹之间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在这几种关系中,夫妻之间是婚姻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是血缘关系。按照我国目前的习惯,家庭成员的关系排序是:一夫妻,二子女,三父母。其他关系如兄弟姐妹关系、婆媳关系、祖孙关系、叔伯姑姨关系、岳婿关系等,都是这三个关系的合理延伸。其中,夫妻关系是最主要的,是维系家庭的第一纽带;其次是父母和子女的关系,这是维系家庭的第二纽带。这些关系决定了家庭成员之间应该充满骨肉之情。   

上面“家庭关系的内容”只是在法律层面上说明了家庭关系调整的规范。但家庭关系维系与调整的真谛,还要透过法律规范深入到人的灵智情感中,概括而言那就是——爱,一个家庭没有了爱,这个家庭也就失去了存在与维系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