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护理
交通行为规范
(1) 讲究交通公德,遵守交通法规,严守交通信号,听从交通民警指挥。
(2) 外出、横过马路时,须走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要严格遵守信号行走,在没有划设人行横道的地方,横过马路时,要左右看,注意来往车辆,不要斜穿猛跑。
(3) 不要在道路上聚集、打闹、追车、扒车、强行搭车、抛物出车或进行其他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4) 不得损毁和随意拆移交通设施。不得钻跨、倚坐交通护栏及隔离墩等。
2.乘车文明行为
(1) 自觉遵守乘车管理规定,举止文明,相互礼让。
(2) 在规定地点候车,按顺序上车,不强行上下。
(3) 乘车及时购票,主动出示车月票,并接受检查。
(4) 不携带危险品和有碍乘客安全的物品、动物乘车。
(5) 保持站内、车内环境卫生,不喧哗,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
(6) 爱护车站、车内设施,不登踏坐椅,不乱写乱画,不损坏公物。
(7) 照顾老、弱、病、残、孕乘客,主动让座。雨天乘车脱掉雨衣。
案例剖析
违规行走出车祸,被撞还要赔车钱
2004年5月9日20时55分左右,行人曹某在宣武区南二环主路菜户营桥东侧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时,适有刘某驾驶“奥拓”牌小桥车由东向西在主路内左侧数第一条车道内行驶。刘某发现曹某后在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小客车前部与曹某身体接触,造成曹某当场死亡,小客车受损。曹某的家人以刘某和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解析
法院认为:首先,曹某穿行二环机动车主路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第62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将其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健康置于极其危险的境地,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其次,刘某在紧急状态下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刹车、鸣笛、避让,基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作出的必然反应,但刘某发现行人时与行人相距约100米,采取的措施是鸣笛、轻踩刹车而未及时踩死刹车,避让行人时与行人所行方向一致,且在采取措施过程中轻信行人可以快速前行避开其车辆,确有不当之处。曹某行为违法以及刘寰采取的应变措施,共同构成减轻刘寰应负赔偿责任的条件,应以减轻刘某对曹某之死之责任,承担50%赔偿责任为宜。刘某为其所有的奥拓牌小桥车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承保刘某车辆的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死者曹某之近亲属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具有法定赔偿义务。
终审判决奥拓车司机刘某一次性赔偿死者丈夫吴某等四人损失共计10万余元。刘某反诉请求死者家属赔偿其修车费得到法院支持,获赔修车费66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