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立法、司法及执法等存在的问题
(一) 立法问题:《拆迁条例》不合法
现在解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主要的依据为《拆迁条例》,经过这几年的发展,尤其是随着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以及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这部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显然已经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而且还违反宪法以及物权法的规定。《拆迁条例》第七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要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前提是提交所要求的资料,其中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就可以与被拆迁人谈判解决拆迁问题。但是,这其中存在很严重的侵权行为:被拆迁人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和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同时,国家却在没有对被拆迁人任何补偿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又批准给被拆迁人,这种做法严重侵犯了被拆迁人的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拆迁条例》做出这样的规定违背了《宪法》及《物权法》“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立法宗旨,从而也违反了《宪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 政府定位问题:政府既是当事人,又是裁判者,还是营利方
政府从被拆迁人手中征收土地,和政府把土地出让给被拆迁人,这是两个法律关系。然而,目前政府普遍的做法是让拆迁人直接和拆迁户发生关系,从而实现政府转嫁责任和风险。本来应该由政府先将土地使用权收回,然后再出让给拆迁人,但是,按照《拆迁条例》的规定,政府先是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置于谈判协商的位置,一旦双方达不成协议,通常经过拆迁人的申请,政府又会以裁判者的身份出现,对该争议做出行政裁决,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还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然,当事人可以在3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是,由于行政行为具有的特殊执行力,在这期间,即使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不能阻止法院强制拆迁。而且,根据《拆迁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即被拆迁人没有不拆迁的权利,而且即使有异议也不能阻止房屋被拆迁。对于政府和拆迁人,做到程序上的合法性很容易,裁决,或者申请法院的强制执行。但被拆迁人不想启动拆迁程序,就很难,没有相应的程序保障。最后被拆迁人会感觉裁决判决,都是向着拆迁人和政府既定的开发意图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