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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行业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节录)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09日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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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行业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节录

 

第三十四条【争议解决途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要求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企业合并、分立的赔偿】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执照的赔偿】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展销、租凭柜台经营的损害赔偿】消费者在展销会、租凭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凭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三十九条【虚假广告损害赔偿】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 商品存在缺陷的;
  • 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 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 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是商品的;
  • 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 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坏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人身伤害的民事与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废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侵害人死亡的民事、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侮辱、诽谤消费者的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生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五条【“三包”责任】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第四十六条【邮购销售的责任】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预付款方式的责任】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八条【商品不合格的责任】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四十九条【欺诈经营的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