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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社会保障 家政服务业“缺一不可”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07日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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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还没有法条对保姆的社会保障提供保护。如果一个保姆从东家打工到西家,前面的劳动全部归零,不被社会认可,这将不利于保姆行业产业化职业化发展。”张立新说,保姆与家政公司或雇主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只调整了劳动关系,对劳动关系以外大量存在的劳务行为未作规定。

    张立新认为,根据保姆具体的服务形式,目前本市的家政市场在法律层面上可分为三种情况。首先是家政工与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家政公司派往雇主处的家政工,此时适用劳动立法,属于就业。让有资质的家政公司介入,与保姆签订劳动合同,使双方形成劳动派遣关系,家政公司就有义务为保姆上保险。在工作时间上,还可由家政公司与雇主进行协商。如有些家政公司在与雇主协商时,会保证家政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或支付加班工资等。第二种情况是由家政公司派出的钟点工,此时适用《劳动合同法》中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了家政公司应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家政工缴纳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最后一种情况是雇主和家政工自行订立雇佣合同,此时适用民事法律。这种情况在现实中较为普遍,也是最难以规范和保障家政工合法权益的一种用工情况。张立新建议,此时可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介入了解家政工的具体情况,为其提供所需的帮助,或组织雇主为家政工投保意外伤害等商业险。